廣西煤氣發生爐<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
廣西煤氣發生爐 南寧煤氣發生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
Design code for producer gas station
GB 50195-94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4年9月1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4]35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390號文和建設部建標[1991]727號文的要求,由機械工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國家標準《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F批準《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GB50195—94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規范由機械工業部管理,其具體解釋工作由機械工業部設計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四日
制訂說明
《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是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390號文和建設部(1991)建標727號文的要求,由機械工業部負責主編,具體由機械工業部設計研究院會同冶金工業部北京鋼鐵設計研究總院、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秦皇島玻璃工業設計研究院、建設部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院等單位共同編制而成。經建設部1994年1月14日以建標[1994]35號文批準,并會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
在本規范的編制過程中,規范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我國發生爐煤氣站的運行情況和使用經驗,并廣泛征求了我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后由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鑒于本規范系初次編制,在執行過程中,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機械工業部設計研究院《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管理組(北京市王府井277號,郵政編碼:1000740),并抄送機械工業部,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條文說明僅供國內使用,不得外傳和翻印。
機械工業部
一九九四年一月
1 總則
1.0.1 為使發生爐煤氣站的設計能保證安全生產,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企業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常壓固定床發生爐煤氣站和煤氣管道的設計。對擴建和改建的工程,應合理地充分利用原有的設備、管道、建筑物和構筑物。
本規范不適用于水煤氣站和水煤氣管道的設計。
1.0.3 發生爐煤氣站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各項有害物質的排放和噪聲的危害必須嚴格控制,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0.4 發生爐煤氣站和煤氣管道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語
2.0.1 發生爐煤氣站producer gas station
為生產煤氣而設置的主廠房、煤氣排送機間、空氣鼓風機間、煤和灰渣貯運、循環水系統以及輔助設施等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總稱。
2.0.2 運煤棧橋overhead bridge for coal conveyer
運輸煤、焦炭或灰渣的膠帶走廊。
2.0.3 破碎篩分間crasher and screen room
裝有煤或焦炭的破碎設備或篩分設備的房間。
2.0.4 受煤斗coal receiving hopper
在煤場內或機械化運煤設備前的貯煤斗。
2.0.5 末煤pulverized coal
粒度為0—13mm的煤。
2.0.6 機械化運輸transport by conveyer
膠帶輸送機、多斗提升機、刮板機和水力除灰渣等運輸方式。
2.0.7 半機械化運輸transport by simple machine
單軌電葫蘆、單斗提升機、電動牽引小車、有軌手推礦車和簡易運煤機械等運輸方式。
2.0.8 磁選分離設施magnetic separator
在運煤系統上裝磁選設備、懸吊式磁鐵分離器、電磁膠帶輪。
2.0.9 小型煤氣站small type gas station
在標準狀態下,煤氣設計產量小于或等于6000m3/h的煤氣站。
2.0.10 中型煤氣站medium type gas station
在標準狀態下,煤氣設計產量介于6000m3/h小型煤氣站和50000m3/h大型煤氣站之間的煤氣站。
2.0.11 大型煤氣站large type gas station
在標準狀態下,煤氣設計產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h的煤氣站。
2.0.12 一般通道common passage
室內操作和檢查經常來往通過的地方。
2.0.13 主要通道main passage
設備安裝和檢修運輸用的室內干道。
2.0.14 攪捧rotary rake
攪松煤氣發生爐爐內煤層的裝置。
2.0.15 煤氣凈化設備equipment for gas purification
豎管、旋風除塵器、電氣濾清器、洗滌塔、間接冷卻器、除滴器等的總稱。
2.0.16 電氣濾清器electrostatic precipitator
濕式電氣除塵器、電除焦油器、靜電除塵器的總稱。
2.0.17 除滴器water knockout
去除煤氣中的水滴的設備。
2.0.18 鐘罩閥bell type valve
煤氣發生爐出口放散煤氣或煙氣的裝置。
2.0.19 止逆閥non-return valve
防止煤氣發生爐內煤氣向空氣管內倒流的裝置。
2.0.20 爆破閥explosion valve
煤氣爆炸時閥內膜片破裂泄壓后,閥蓋由于重錘的作用,自動閉上,能起安全作用的閥。
2.0.21 自然吸風裝置draft ventilation equipment
供煤氣發生爐壓火時自然通風的設備。
2.0.22 排水器water seal equipment
排除煤氣管道內冷凝水的設備。
2.0.23 煤氣管伸縮器flexible section of gas pipe
煤氣管道上熱膨脹補償用的裝置。
2.0.24 盲板blanking plate
煤氣設備或管道的法蘭間用于臨時隔斷的堵板。
2.0.25 撐鐵side shoring
設在煤氣設備或管道的法蘭前后,用于裝卸盲板、盲板墊圈的支撐。
3 煤種選擇
3.0.1 發生爐煤氣站(以下簡稱煤氣站)初步設計前應選擇和確定氣化的煤種,施工圖設計前,應取得供煤協議;供煤協議的內容應包括煤種、數量、粒度和技術指標。
注:本規范所指的煤種包括焦炭。
3.0.2 氣化的煤種應根據用戶對煤氣質量的要求和就地就近供應的原則,經技術經濟比較后選擇確定。
3.0.3 一段煤氣發生爐氣化用煤的技術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常壓固定床煤氣發生爐用煤質量標準》的有關規定。
3.0.4 兩段煤氣發生爐氣化煤種的技術指標,宜符合表3.0.4的規定。
兩段煤氣發生爐氣化煤種的技術指標 表 3.0.4
3.0.5 煤的主要氣化指標的采用,應根據選用的煤氣發生爐型式、煤種、粒度等因素綜合確定。對曾用于氣化的煤種,應采用其平均氣化強度指標;對未曾用于氣化的煤種,應根據其氣化試驗報告和曾用于煤氣發生爐氣化的類似煤種的氣化指標確定。
3.0.6 初步設計前,應取得采用煤種的氣化試驗報告。當小型煤氣站設計取得上述報告有困難時,應取得該煤種的技術指標。
4 設計產量和質量
4.0.1 煤氣站的設計產量,應根據各煤氣用戶的車間小時最大煤氣消耗量之和及車間之間的同時使用系數確定。煤氣用戶的車間小時最大煤氣消耗量,應根據各使用煤氣設備的小時最大煤氣消耗量之和及各設備之間的同時使用系數確定。
4.0.2 煤氣用戶車間之間的同時使用系數和各設備之間的同時使用系數,應根據其同類型企業相應的實際工況進行核算后確定。
4.0.3 在標準狀態下,一段發生爐煤氣低發熱量宜符合下列規定:
4.0.3.1 無煙煤系統或焦炭系統不小于5000KJ/m3 。
4.0.3.2 煙煤系統不小于5650KJ/m3 。
注:在101325Pa(760mm水銀柱)的大氣壓力下,溫度0℃時為標準狀態。
4.0.4 在標準狀態下,兩段發生爐煤氣低發熱量宜符合下列規定:
4.0.4.1 上段煤氣不小于6700KJ/m3 。
4.0.4.2 下段煤氣不大于5440KJ/m3 。
4.0.5 冷煤氣站的煤氣溫度,在洗滌塔或間接冷卻器后,不宜高于35℃;夏季不應高于45℃。
4.0.6 熱煤氣站以煙煤氣化的煤氣溫度,在使用煤氣的設備前,不宜低于350℃。
對小型熱煤氣站達到此溫度有困難時,可適當降低。
4.0.7 冷煤氣站出口煤氣中的灰塵和焦油含量,應根據用戶要求確定。當用戶無要求時,在標準狀態下煤氣中的灰塵和焦油含量之和宜符合下列規定:
4.0.7.1 無煙煤系統或焦炭系統煤氣中的灰塵和焦油含量之和不大于50mg/m3 。
4.0.7.2 煙煤系統煤氣中的灰塵和焦油含量之和不大于100mg/m3 。
4.0.8 當用戶或環境保護對煤氣的硫化氫含量有特殊要求時,應設置脫硫設施。
5 站區布置
5.0.1 煤氣站區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5.0.1.1 煤氣站區應位于工業企業廠區主要建筑物和構筑物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5.0.1.2 應靠近煤氣負荷比較集中的地點。
5.0.1.3 應便于煤、灰渣、末煤、焦油、焦油渣的運輸和貯存以及循環水的處理。
5.0.1.4 應便于與鍋爐房共用煤和灰渣的貯運設施以及末煤的利用。
5.0.1.5 應留有擴建的余地。
5.0.1.6 宜設綠化場地。
5.0.2 煤氣站的廠房應與其他生產廠房分開布置,其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小型熱煤氣站的廠房,可與煤氣用戶的車間毗連,但應設防火墻。
5.0.3 煤氣站主廠房的正面,宜垂直于夏季最大頻率風向;室外煤氣凈化設備,宜布置在主廠房夏季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5.0.4 煤氣排送機間、空氣鼓風機間宜與主廠房分開布置。小型煤氣站的煤氣排送機間、空氣鼓風機間可與主廠房毗連布置。
5.0.5 循環水系統、焦油系統和煤場等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宜布置在煤氣站主廠房、煤氣排送機間、空氣鼓風機間等的夏季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并應防止冷卻塔散發的水霧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5.0.6 煤氣站區內的消防車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6 設備選擇
6.0.1 煤氣發生爐的工作臺數每5臺及以下應另設1臺備用;當用戶終年連續高負荷生產時,每4臺及以下宜另設1臺備用。當煤氣發生爐檢修時,煤氣用戶的車間允許減少或停止供應煤氣的情況下,可不設備用。
注:煤氣發生爐指一段或兩段常壓固定床氣化的煤氣發生爐。
6.0.2 豎管、旋風除塵器,應分別與煤氣發生爐成對設置。
6.0.3 豎管底部的焦油渣宜采用水力排除。
6.0.4 余熱鍋爐的設置應滿足工藝系統壓力降的要求,并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6.0.5 余熱鍋爐應采用火管式鍋爐,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6.0.6 電氣濾清器型式的選擇,應根據煤氣中焦油和雜質的性質確定;當其流動性差、不能自流排除時,應采用帶有沖洗裝置的電氣濾清器。
電氣濾清器的數量和容量,應根據煤氣站的設計產量確定,但不宜少于2臺,且不應設備用。管式電氣濾清器內,煤氣的實際流速不宜大于0.8m/s;當其中1臺清理或檢修時,煤氣的實際流速不宜大于1.2m/s。
6.0.7 當洗滌塔集中設置或與電氣濾清器成對設置時,其數量和容量應根據煤氣站的設計產量確定,不應設備用。
6.0.8 空氣鼓風機的空氣流量,應根據煤氣站的設計空氣需要量確定。
空氣壓力應根據煤氣發生爐在達到設計產量時的爐出口煤氣壓力、爐內的壓力損失、空氣管道系統壓力損失的總和確定。
6.0.9 煤氣排送機的煤氣流量,應根據煤氣站設計產量確定,其煤氣壓力應根據煤氣用戶的車間對煤氣壓力的要求和煤氣管道系統壓力損失的總和確定。
6.0.10 煤氣排送機和空氣鼓風機采用離心式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6.0.10.1 單機工作時,其流量的富裕量宜為10%,其壓力的富裕量宜為20%,并聯工作時均應適當加大。
6.0.10.2 壓力應根據工作條件下介質的密度進行修正,流量應根據工作條件下介質的溫度、濕度、煤氣站所在地區的大氣壓力進行修正。
6.0.10.3 空氣鼓風機和煤氣排送機設置的臺數宜相等,其各自的并聯工作臺數不宜超過3臺,并應另設1臺備用;當需要低負荷調節確認經濟合理時,可增設1臺較小容量的設備。
6.0.11 除滴器宜與煤氣排送機成對設置。
7 設備的安全要求
7.0.1 煤氣凈化設備和煤氣余熱鍋爐,應設放散管和吹掃管接頭;其裝設的位置應能使設備內的介質吹凈;當煤氣凈化設備相聯處無隔斷裝置時,可僅在較高的設備上或設備之間的煤氣管道上裝設放散管。
7.0.2 設備和煤氣管道放散管的接管上,應設取樣嘴。
7.0.3 在容積大于或等于1m3的煤氣設備上,放散管直徑不應小于100mm;容積小于1m3 的煤氣設備上的放散管直徑不宜小于50mm。放散管管口的高度應符合本規范第17.0.19條的規定。
7.0.4 在電氣濾清器上必須設爆破閥,在洗滌塔上宜設爆破閥,其裝設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7.0.4.1 應裝在設備薄弱處或易受爆破氣浪直接沖擊的部位。
7.0.4.2 離地面的凈空高度小于2m時,應設防護措施。
7.0.4.3 爆破閥的泄壓口不應正對建筑物的門窗。
7.0.5 爆破閥薄膜的材料,宜采用退火狀態的工業純鋁板。
7.0.6 豎管、旋風除塵器宜設泄壓水封。
7.0.7煤氣設備水封的有效高度,按煤氣設備的最大工作壓力確定,并不應小于表7.0.7的規定。
水封的有效高度 表 7.0.7
7.0.8 煤氣排送機后的設備最大工作壓力,應等于煤氣排送機前的最大工作壓力加煤氣排送機的最大升壓。
7.0.9 鐘罩閥內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應等于煤氣發生爐出口最大工作壓力的水柱高度加50mm。
7.0.10 煤氣設備的水封,應采取保持其固定水位的設施。
7.0.11 煤氣發生爐、煤氣設備和煤氣排送機與煤氣管道之間,應設置可靠隔斷煤氣的裝置;當設置盲板時,應設便于裝卸盲板的撐鐵。
7.0.12 在煤氣設備和管道上裝設爆破閥、人孔、閥門、盲板等的地方,其裝設高度離操作層或地面大于2m時,應設置平臺。
8 工藝布置
8.0.1 煤氣發生爐宜采用單排布置。
8.0.2 主廠房的層數和層高、應根據煤氣發生爐的型式、煤斗貯量、運煤和排灰渣的方式、操作和安裝維修的需要確定。
8.0.3 主廠房內設備之間、設備與墻之間的凈距,應根據設備操作、檢修和運輸的需要確定;當用作一般通道時,不宜小于1.5m。
8.0.4 主廠房為封閉建筑時,底層外墻應按設備的最大件尺寸設置門洞或預留安裝孔洞;2層及以上的樓層,應根據所在層的設備最大部件設置吊裝孔,并應根據所在層檢修部件的最大重量,設置起重設施和預留安裝拆卸設備的場地。
8.0.5 在以煙煤煤種氣化的煤氣發生爐與豎管或旋風除塵器之間的接管上,應設清除管內積灰的設施。
8.0.6 煤氣凈化設備應布置在室外,豎管和旋風除塵器可布置在室內。
8.0.7 煤氣排送機和空氣鼓風機,宜分開布置在各自的房間內。
小型煤氣站的煤氣排送機和空氣鼓風機,可布置在同一房間內。
8.0.8 煤氣排送機和空氣鼓風機應各自單排布置。
8.0.9 煤氣排送機間、空氣鼓風機間內,設備之間、設備與墻之間的凈距,宜為0.8~1.2m;當用作主要通道時,不宜小于2m;當用作一般通道時,不宜小于1.5m。
8.0.10 煤氣排送機間的層數和層高,應根據設備的結構型式、排水器布置和設備吊裝等要求確定。當采用單層廠房時,操作層的層高不應小于3.5m;采用雙層廠房時,底層的層高不應小于3m。
8.0.11 煤氣排送機間、空氣鼓風機間的操作層,應在外墻按設備的最大部件設置門洞或預留安裝孔洞,并應設檢修最重部件的起重設施和預留有安裝拆卸部件的場地。
8.0.12 空氣鼓風機的吸風口,應布置在室外,并應設置防護網和防雨、降低噪聲的設施。
9 空氣管道
9.0.1 空氣管道系統應設置下列安全設施:
9.0.1.1 在煤氣發生爐的進口空氣管道,應設明桿式或指示式的閥門、自然吸風裝置和止逆閥。
9.0.1.2 空氣總管的末端,應設爆破膜。
9.0.1.3 空氣總管的末端應設放散管,并應接至室外。
9.0.2 飽和空氣管道應設保溫層,并應在其最低點裝設排水裝置。
9.0.3 空氣管道宜架空敷設。
10 輔助設施
10.0.1 煤氣站應設化驗室,其化驗設備應按經?;灥捻椖吭O置,不經?;灥捻椖恳伺c有關單位協作。
10.0.2 煤氣站應設機修間和電修間,其維修設備應按站內機電設備及管道的經常維護和小修的需要設置;大修和中修應與有關單位協作。小型煤氣站可不設機修間和電修間。
10.0.3 大型煤氣站應設儀表維修間。
10.0.4 煤氣的安全防護組織及其設施,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11 煤和灰渣的貯運
11.0.1 煤和灰渣貯運系統應按下列條件設計:
11.0.1.1 煤的種類、粒度和運輸量、末煤和灰渣的排除量。
11.0.1.2 煤氣站的工作制度和貯運工作制度。
11.0.1.3 煤、灰渣和末煤的站外運輸方式。
11.0.2 大、中型煤氣站的煤、灰渣和末煤應采用機械化裝卸和運輸;小型煤氣站宜采用機械化或半機械化裝卸和運輸。
11.0.3 煤氣站的煤場,應根據煤源遠近、供應的均衡性和交通運輸方式等條件確定,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11.0.3.1火車和船舶運輸,煤場貯煤量為10~30d的煤氣站入爐煤量。
11.0.3.2 汽車運輸,煤場貯煤量為5~10d的煤氣站入爐煤量。
11.0.3.3 當工廠有集中煤場時,煤氣站煤場的貯煤量不大于3d的煤氣站入爐煤量。
11.0.3.4 煤場除設置入爐煤的貯存場地外,尚應根據需要預留末煤的堆放場地。
11.0.4 露天煤場應夯實和設排水設施,并宜鋪設塊石地坪或混凝土地坪,在有經常性的連續降雨、降雪地區,煤場宜設防雨、防雪設施,其覆蓋面積應根據煤氣站的運行經驗和當地的氣象條件確定。
11.0.5 運煤系統設備的每班設計運轉時間,不宜大于6h。
11.0.6 機械加煤的煤氣發生爐貯煤斗的有效貯量,應根據運煤的工作班制確定,當煤氣發生爐為三班運行時,貯煤斗的有效貯量宜符合表11.0.6的規定。
煤氣發生爐貯煤斗的有效貯量 表 11.0.6
11.0.7 煤氣發生爐的直徑大于2m時,其貯煤斗內供排放泄漏煤氣用的放散管直徑不應小于300mm;當煤氣發生爐直徑等于或小于2m時,貯煤斗放散管直徑不應小于150mm。放散管應設清理設施。
11.0.8 煤氣發生爐的貯煤斗及溜管的側壁傾角不應小于55°。
11.0.9 運煤系統必須設篩分和磁選分離的設施。
當供煤的粒度大于設計要求時,必須設置破碎機,磁選分離設施應設在破碎機前。
11.0.10 煤氣站的貯運系統應設置煤的計量設施。
11.0.11 末煤斗的總貯量不宜小于煤氣站的一晝夜末煤產生量,當末煤供廠內使用時,可酌情減少。末煤斗及其溜管的側壁傾角不應小于60°。在嚴寒地區的末煤斗應設防凍設施。
11.0.12 灰渣斗的總貯量不宜小于煤氣站的一晝夜灰渣排除量,灰渣斗及溜管的側壁傾角不應小于60°。在嚴寒地區的灰渣斗應設防凍設施。
11.0.13 運煤和排渣系統中設備傳動裝置的外露轉動部分,應設安全防護罩;當裝設在運煤棧橋內的膠帶輸送機無安全防護罩時,宜設越過膠帶輸送機的過橋,并宜在操作人員行走的一側設置欄桿。
11.0.14 主廠房貯煤層應設防止操作人員落入貯煤斗的設施,并宜設防止樓板上的積水流入貯煤斗的設施。
11.0.15 當采用膠帶輸送機給煤時,煤氣發生爐貯煤斗上方,應采取避免末煤集中進入最后一個貯煤斗的措施。
11.0.16 當運送塊煤時,膠帶輸送機的普通膠帶的傾斜角不應大于18°;當運送末煤及灰渣時,不應大于20°。
11.0.17 運煤棧橋宜采用半封閉式或封閉式。
11.0.18 運煤棧橋的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1.0.18.1 運行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1m,檢修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0.6m。
11.0.18.2 運煤棧橋的垂直凈高不應小于2.2m。
11.0.19 運煤篩分破碎設備間應設起吊設施和檢修場地。
11.0.20 運煤系統的破碎機、振動篩和產生粉塵的轉卸點,應設封閉設施。
12 給水、排水和循環水
12.0.1 煤氣發生爐水套的給水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2.0.1.1 當水套中水溫大于100℃時,給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鍋爐水質標準》中關于鍋殼鍋爐水質標準的規定。
12.0.1.2 當水套中水溫小于或等于100℃時,給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鍋爐水質標準》中關于熱水鍋爐水質標準的規定。
12.0.2 煤氣發生爐攪棒、人孔等冷卻水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2.0.2.1 懸浮物不宜大于100mg/L。
12.0.2.2 25℃時pH值宜為6.5~9.5。
12.0.2.3 根據冷卻水的碳酸鹽硬度控制其排水溫度,不宜大于表12.0.2的規定:
碳酸鹽硬度與排水溫度的關系 表 12.0.2
12.0.3 煤氣站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12.0.4 煤氣凈化設備采用接觸煤氣的循環水,應進行水處理,其水質、水壓、水溫應符合下列規定:
12.0.4.1 無煙煤系統和焦炭系統的冷煤氣循環水的灰塵與焦油含量之和,不應大于200mg/L。
12.0.4.2 煙煤系統的冷煤氣冷循環水的灰塵與焦油含量之和,不宜大于200mg/L;熱循環水的灰塵與焦油含量之和,不應大于500mg/L。
12.0.4.3 25℃時pH值不應小于6.5。
12.0.4.4 供水點壓力應根據煤氣凈化設備的高度、管網阻力及所采用噴嘴的性能確定,并宜符合下規定:
?。?)無填料煤氣凈化設備噴嘴前的壓力宜為0.1~0.15MPa;
?。?)有填料煤氣凈化設備噴嘴前的壓力宜為0.05~0.1MPa。
12.0.4.5 無煙煤系統和焦炭系統的冷煤氣循環水的給水溫度不宜大于28℃,夏季最高水溫不應大于35℃。
12.0.4.6 煙煤系統的冷煤氣冷循環水的給水溫度不宜大于28℃,夏季最高水溫不應大于35℃。煙煤系統的冷煤氣熱循環水的給水溫度不應小于55℃。
12.0.5 接觸煤氣的循環水,應與不接觸煤氣的水封用水和設備冷卻水、蒸汽冷凝水、生活用水等的排水分流。
12.0.6 冷煤氣站站區內接觸煤氣的洗滌冷卻水、水封用水和煤氣排水器用水,必須設封閉循環水系統。
12.0.7 熱煤氣站的濕式盤閥、旋風除塵器、熱煤氣管道灰斗底部以及其他煤氣設備的水封用水,不應直接排入室外排水管道。
12.0.8 廠區和車間煤氣管道排水器的排水,應集中處理。
12.0.9 接觸煤氣的循環水冷卻塔宜采用風筒自然通風。
12.0.10 煙煤系統洗滌冷卻煤氣的循環水應分設冷、熱兩個系統。
12.0.11 接觸煤氣的循環水系統,宜設調節池。
12.0.12 接觸煤氣的循環水沉淀池、水溝等構筑物,應采取防止循環水滲入土壤污染地下水的措施,并應設清理污泥的設施;水溝之間必須有排除地面水的管渠。
12.0.13 循環水系統的冷卻塔不宜設備用。當冷卻塔檢修時,應采取不影響生產的措施。
12.0.14 循環水水溝應設蓋板。
12.0.15 煤焦油應采用封閉式輸送系統,并宜采用蒸汽保溫的管道輸送。
12.0.16 循環水泵房的吸水井,應設水位標尺。
12.0.17 煤氣站的循環水系統應設置貯運煤焦油、循環水沉渣的設施。
12.0.18 循環水沉淀池的周圍應設置欄桿。
12.0.19 運煤系統建筑物內,宜設置用水沖洗地面的設施。
13 熱工測量和控制
13.0.1 煤氣站應根據安全、經濟運行和核算的要求,裝設測量儀表和自動控制調節裝置。
13.0.2 煤氣發生爐、空氣鼓風機、煤氣排送機等設備應設測量儀表,并應設在操作時便于觀察的場所。
13.0.3 控制室內測量煤氣參數的儀表,應采用二次儀表。
13.0.4 煤氣發生爐應裝設測量下列參數的儀表:
13.0.4.1 空氣流量。
13.0.4.2 飽和空氣的壓力和溫度。
13.0.4.3 煤氣發生爐出口煤氣的壓力及溫度。
13.0.5 汽包或煤氣發生爐水套,應就地裝設水位與蒸汽壓力的指示儀表。
13.0.6 煤氣凈化設備之間,應裝設測量煤氣壓力及溫度的儀表。
13.0.7 煤氣站的空氣管道、煤氣管道系統,應裝設測量下列參數的儀表:
13.0.7.1 空氣總管的空氣壓力。
13.0.7.2 空氣鼓風機出口的空氣壓力。
13.0.7.3 低壓煤氣總管的煤氣壓力。
13.0.7.4 煤氣排送機出口的煤氣壓力。
13.0.7.5 煤氣站出口的煤氣壓力和溫度。
13.0.7.6 冷煤氣站出口的煤氣流量。
13.0.8 電氣濾清器絕緣子箱內應裝設測量溫度的儀表。
13.0.9 從外部引入煤氣站的蒸汽、給水、軟化水的進站管道上,應裝設壓力表、流量表。
13.0.10 大型煤氣站宜裝設煤氣的熱量自動測定記錄儀。
13.0.11 煤氣發生爐應設空氣飽和溫度自動調節裝置。小型煤氣站可不設置。
13.0.12 煤氣站宜設置下列自動控制調節裝置:
13.0.12.1 煤氣站生產負荷自動調節。
13.0.12.2 汽包水位自動調節。
13.0.12.3 煤氣發生爐出灰自動控制。
13.0.12.4 煤氣發生爐加煤自動控制。
13.0.12.5 兩段煤氣發生爐的上段出口煤氣溫度自動調節。
13.0.13 煤氣站的信號,應符合下列規定:
13.0.13.1 當空氣總管的空氣壓力下降到設計值時,應發出聲、光信號;當壓力繼續下降到允許值或空氣鼓風機停機時,應自動停止煤氣排送機運行,并應發出聲、光信號。
13.0.13.2 當煤氣排送機前低壓煤氣總管的煤氣壓力下降到設計值時,應發出聲、光信號;當繼續下降到允許值時,應自動停止煤氣排送機運行,并應發出聲、光信號。
13.0.13.3 當電氣濾清器出口煤氣壓力下降到設計值時,應發出聲、光信號。
13.0.13.4 當電氣濾清器絕緣子箱內的溫度下降到設計值時,應發出聲、光信號。
13.0.13.5 電氣濾清器宜裝設煤氣含氧量檢測裝置。當含氧量大于0.8%(體積比)時,應發出聲、光信號;當達到1%(體積比)時,應自動或手動切斷其高壓電源。
13.0.13.6 當大型煤氣站的煤氣排送機、空氣鼓風機軸承溫度大于65℃或其油冷卻系統的油壓小于50kPa時,應發出聲、光信號。
13.0.14 大型煤氣站宜設小型電子計算機或微處理機控制管理系統。除特別重要的參數外,不應重復裝設模擬顯示儀表。
14 采暖、通風和除塵
14.0.1 煤氣站各主要生產房間的采暖室內計算溫度,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表14.0.1的規定。
煤氣站各主要生產房間的采暖室內計算溫度 表 14.0.1
14.0.2 主廠房宜設機械通風設施。主廠房操作層的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宜小于5次,并宜設夏季用的局部送風設施;主廠房底層及貯煤層的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宜小于3次;在炎熱地區,主廠房宜設有天窗或自然抽風筒。
14.0.3 當煤氣發生爐的加煤機與貯煤斗連接且主廠房貯煤層為封閉建筑時,在貯煤斗內除設置供排放泄漏煤氣用的放散管外,尚應在貯煤斗內的上部設機械排風裝置;當煤氣發生爐的加煤機與貯煤斗不相連接時,在加煤機的上方,宜設機械排風裝置。
14.0.4 煤氣排送機間必須設正常和事故排風裝置,其換氣次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14.0.4.1 當煤氣排送機軸承處設局部排風罩時,正常換氣次數為每小時6次。
14.0.4.2 當煤氣排送機軸承處不設局部排風罩時,正常換氣次數為每小時8次。
14.0.4.3 事故換氣次數為每小時12次(包括正常換氣次數),其排風裝置的開關應在室內外分別設置,并應便于操作。
14.0.5 煤氣排送機間內送風口的布置,應采取避免使送出的空氣經過煤氣排送機到達工人經常工作地點的措施。
14.0.6 機械化運煤系統的破碎機、振動篩和產生粉塵的轉卸點,應設機械通風除塵設施。
14.0.7 通風系統的室外進風口,不應靠近煤氣凈化設備區。
15 電氣
15.0.1 煤氣站的供電負荷級別和供電方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15.0.2 煤氣站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室外煤氣設備、煤氣管道的防雷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雷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15.0.3 煤氣站的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等級,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5.0.3.1 主廠房的貯煤層為封閉建筑,且煤氣發生爐的加煤機與貯煤斗連接時,應屬2區爆炸危險環境;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屬22區火災危險環境:
?。?)貯煤斗內不會有煤氣漏入時;
?。?)貯煤層為敞開或半敞開建筑時。
15.0.3.2 主廠房底層及操作層應屬非爆炸危險環境。
15.0.3.3 煤氣排送機間及煤氣凈化設備區應屬2區爆炸危險環境。
15.0.3.4 焦油泵房、焦油庫應屬21區火災危險環境。
15.0.3.5 煤場應屬23區火災危險環境。
15.0.3.6 受煤斗室、破碎篩分間、運煤棧橋應屬21區火災危險環境。
15.0.3.7 煤氣管道的排水器室應屬2區爆炸危險環境。
15.0.4 主廠房、煤氣排送機間、空氣鼓風機間、煤氣凈化設備和運煤系統等處,均應設修理照明;在儀表盤處應設局部照明。
15.0.5 主廠房、煤氣排送機間內各設備的操作崗位處和控制室、煤氣防護站、主廠房的通道處,應設應急照明。
15.0.6 煤氣站應設調度電話,熱煤氣站及小型煤氣站可僅設行政電話。
15.0.7 煤氣排送機的電動機,必須與空氣總管的空氣壓力傳感裝置或空氣鼓風機的電動機進行聯鎖,其聯鎖方式應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15.0.7.1 當空氣總管的空氣壓力升到設計值以上時,方應啟動煤氣排送機,當降到允許值時,應自動停止煤氣排送機的運行。
15.0.7.2 空氣鼓風機啟動后,方應啟動煤氣排送機;當空氣鼓風機停機時,應自動停止煤氣排送機;聯鎖裝置應能使所有空氣鼓風機互相交替工作。
15.0.8 煤氣排送機的電動機,必須與煤氣排送機前低壓煤氣總管的煤氣壓力傳感裝置進行聯鎖。當壓力下降到允許值時,應自動停止煤氣排送機。
15.0.9 當煤氣排送機、空氣鼓風機的電動機采用管道通風時,其電動機與通風機的電動機之間應設電氣聯鎖。
15.0.10 連續式機械化運煤和排渣系統,其各機械之間應設電氣聯鎖。
16 建筑和結構
16.0.1 煤氣站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廠房耐火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主廠房、煤氣排送機間、煤氣管道排水器室應屬于乙類生產廠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16.0.2 加煤機與貯煤斗相連且為封閉建筑的主廠房貯煤層、煤氣排送機間、煤氣管道排水器室應屬于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應采取泄壓措施。其泄壓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16.0.3 主廠房操作層宜采用封閉建筑,并宜設通往煤氣凈化設備平臺或熱煤氣用戶的通道。
16.0.4 主廠房各層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2個。
16.0.5 煤氣排送機間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6.0.5.1 操作層宜采用封閉建筑和水磨石地面,并應設通風良好且有觀察窗的隔聲值班室。
16.0.5.2 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于2個,但當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50m2 時,可設1個。
16.0.6 煤氣排送機間、空氣鼓風機間應有消音設施,設備基礎應有防振設施。
16.0.7 化驗室、整流間、控制室和辦公室,宜采取防潮濕、防振動、防噪聲、排除粉塵和高溫等的措施。
16.0.8 室外煤氣凈化設備區,宜鋪設混凝土地坪。
16.0.9 室外煤氣凈化設備的平臺,寬度不應小于0.8m;欄桿高度應為1.2m;在欄桿底部應設擋板,擋板高度宜為150mm;平臺地面應防滑,平臺扶梯宜有斜度;豎直梯大于2m的部分應設護籠。
16.0.10 室外煤氣凈化設備的聯合平臺,不應少于2個安全出口。但長度不超過15m的平臺,可設1個安全出口。平臺通往地面的扶梯和通往相鄰平臺或廠房的走道,均可作為安全出口。
由平臺上最遠工作地點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超過25m。
16.0.11 水溝、沉淀池、調節池和焦油池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水溝和焦油溝應設蓋板,其頂面標高在室內部分應與室內地坪相同,在室外部分應高出附近地面并不宜小于150mm。
17 煤氣管道
17.0.1 廠區煤氣管道應架空敷設,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7.0.1.1 應敷設在非燃燒體的支柱或棧橋上。
17.0.1.2 沿建筑物的外墻或屋面上敷設時,該建筑物應為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丁、戊類生產廠房。
17.0.1.3 不應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場和倉庫區內敷設。
17.0.1.4 不應穿過不使用煤氣的建筑物。
17.0.1.5 廠區架空煤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和管線的最小水平凈距,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17.0.1.6 廠區架空煤氣管道與鐵路、道路、架空電力線路和其他管道之間的最小交叉凈距,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17.0.2 架空煤氣管道可與水管、熱力管、不燃氣體管、燃油管、氧氣管和乙炔管伴隨敷設,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7.0.2.1 廠區架空煤氣管道與水管、熱力管、不燃氣體管和燃油管在同一支柱或棧橋上敷設時,其上下平行敷設的垂直凈距不應小于250mm。
17.0.2.2 廠區架空煤氣管道與氧氣、乙炔管道共架敷設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范》及《乙炔站設計規范》的規定。
17.0.2.3 廠區架空煤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在同一支架上敷設時,其平行敷設的最小水平凈距,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
17.0.2.4 車間內架空的冷煤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平行、上下和交叉敷設時,其最小凈距應符合本規范附錄D的規定。
17.0.2.5 利用煤氣管道及其支架設置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時,管道之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本規范附錄D的規定,尚應采取措施消除管道不同熱膨脹的相互影響。
17.0.2.6 煤氣管道與輸送腐蝕性介質管道共架敷設時,煤氣管道應架設在上方;對于易漏氣、漏油、漏腐蝕性液體的部位,應在煤氣管道上采取保護措施。
17.0.3 煤氣管道支架上不應敷設電線,但供煤氣管道使用的電纜和用鋼管布線的電線可敷設在支架上。
17.0.4 廠區架空煤氣管道與架空電力線路交叉時,煤氣管道應敷設在電力線路的下面,并應在煤氣管道上電力線路兩側設有標明電線危險、禁止沿煤氣管道通行的欄桿;欄桿與電力線路外側邊緣的最小水平凈距,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交叉處的煤氣管道必須可靠接地,其電阻值不應大于10Ω。
17.0.5 煤氣管道應設導除靜電的接地設施。
17.0.6 煤氣管道與鐵路、道路的交叉角不宜小于45°。
17.0.7 敷設在建筑物上的煤氣管道,在與建筑物沉降縫的相交處,不應設固定支架。
17.0.8 冷煤氣管道在車間的進口處,應設閥門、流量檢測裝置、壓力表接頭、取樣嘴和放散管,其位置宜設在車間的墻外,并應設操作平臺。
17.0.9 車間煤氣管道不應穿過易燃或易爆品倉庫、煙道、進風道和配電室、變電室等地方,當需要穿過不使用煤氣的生活間時,必須設套管。
17.0.10 車間煤氣管道應架空敷設。與設備連接的支管架空敷設有困難時,可敷設在空氣流通但人不能通行的地溝內。除供同一爐子用的空氣管道外,不應與其他管線在同一地溝內敷設。
17.0.11 廠區冷煤氣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0.005;車間冷煤氣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管道最低點應設有排水器。
17.0.12 煤氣管道支架間的允許最大跨度,應根據管道、冷凝水和保溫層的重量、風和雪的荷載、內壓力及其他作用力等因素,按強度計算確定;并應驗算煤氣管道的最大允許撓度。
濕陷性黃土地區的廠區架空煤氣管道的強度及支架的荷載均應按其中任一支架下沉失去支撐作用后的條件進行設計。
17.0.13 在室外采暖計算溫度低于-5℃的地區,廠區冷煤氣管道的排水器應采取防凍設施。
17.0.14 寒冷地區,冷煤氣管道和閥門應根據當地氣溫條件、煤氣管道長度、負荷高低等因素進行保溫的設計。
17.0.15 煤氣管道應采取熱膨脹的補償措施。當自然補償不能滿足要求時,宜采用波形或鼓形伸縮器。
17.0.16 煤氣管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但熱煤氣管道的連接,可采用法蘭。煤氣管道與閥門或設備的連接應采用法蘭,但在與管道直徑小于50mm的附件連接處,可采用螺紋連接。
17.0.17 冷煤氣管道的隔斷裝置,應采用封閉式插板閥、密封蝶閥、水封或明桿閘閥;但管道直徑小于50mm時,可采用旋塞;管道檢修需要隔斷處,應增設帶墊圈及撐鐵的盲板或眼鏡閥。
熱煤氣管道的隔斷裝置,應采用盤形閥或水封;當閥門安裝高度大于2m時,宜設置平臺。
17.0.18 吹掃用的放散管,應設在以下地點:
17.0.18.1 煤氣管道最高處。
17.0.18.2 煤氣管道的末端。
17.0.18.3 煤氣管道進入車間和設備的進口閥門前,但閥門緊靠干管的可不設放散管。
17.0.19 煤氣管道和設備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7.0.19.1 應高出煤氣管道和設備及其平臺4m,與地面距離不應小于10m。
17.0.19.2 廠房內或距廠房10m以內的煤氣管道和設備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應高出廠房頂部4m。
17.0.20 廠區煤氣管道上,每隔150~200m宜設置人孔或手孔。在獨立檢修的管段上,人孔不應少于2個;在煤氣管道經常檢查處,應增設人孔或手孔。
人孔的直徑不應小于600mm;在直徑小于600mm的煤氣管道上,宜設手孔,其直徑與管道直徑相同。
17.0.21 熱煤氣管道應設保溫層。熱煤氣站至最遠用戶之間熱煤氣管道的長度,應根據煤氣在管道內的溫度降和壓力降確定,但不宜大于80m。
兩段煤氣發生爐的熱煤氣管道,當壓力降允許時,其長度可大于80m。
17.0.22 熱煤氣管道應設灰斗,灰斗的間距應根據有利于清灰的原則確定,灰斗下部應設排灰裝置。
17.0.23 熱煤氣管道上應設吹掃孔或機械清灰裝置。
17.0.24 在煤氣排送機前的低壓煤氣總管上,宜設爆破閥或泄壓水封。
附錄A 廠區架空煤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和管線的最小水平凈距
廠區架空煤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和管線的最小水平凈距 表 A
附錄B 廠區架空煤氣管道與鐵路、道路、架空電力線路和其他管道的最小交叉凈距
廠區架空煤氣管道與鐵路、道路、架空電力線路和其他管道的最小交叉凈距 表 B
附錄C 廠區架空煤氣管道與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設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凈距
廠區架空煤氣管道與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設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凈距 表 C
附錄D 車間架空冷煤氣管道與其他管線的最小水平、垂直和交叉凈距
車間架空冷煤氣管道與其他管線的最小水平、垂直和交叉凈距 表 D
附錄E 本規范用詞說明
E.0.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E.0.2 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他有關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要求或規定”。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機械工業部設計研究院
參加單位:冶金工業部北京鋼鐵設計研究總院
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秦皇島玻璃工業設計研究院
建設部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寇公、顧長藩、魏德宏、溫敬業、洪宗寬、張惠琴、梁安馨、徐輝